政策解读|工信部解读《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标准条件》
亚博买球网址近日,工信部公告2020年第21号发布了《废旧轮胎综合利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相关内容解释如下:
问:《条例》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橡胶是我国重要的战略资源,年消费量占世界总量的30%。但是,我国橡胶资源稀缺。2019年消费量突破1000万吨,产量约460万吨,其中天然橡胶产量约82万吨,合成橡胶产量约82万吨。进口约378万吨,其中85%的天然橡胶和24%的合成橡胶依靠进口。机动车行业是橡胶的主要消费市场,配套轮胎制造业的橡胶消费量占到70%。2019年,我国汽车轮胎产量6.5亿条,国内消费量3.8亿条,车用轮胎市场17亿条。最近几年,报废产生的废旧轮胎数量迅速上升。2019年废旧轮胎数量约3.3亿条,其中汽车废旧轮胎约2.9亿条,占比88%。我国废轮胎产量将继续增长。废旧轮胎处置不当,不仅会带来环境影响和安全隐患,还会造成资源浪费。
亚博买球网址我国废轮胎综合利用发展迅速,废轮胎回收率逐年提高。2019年,综合利用企业约1500家,从业人员10万人,回收量约2亿件,回收率约60%。其中,轮胎翻新量约500万条标准转换胶条,再生胶产量约300万吨,胶粉产量约100万吨,热裂解处理量约100万吨。
工信部积极推进废旧轮胎回收利用。2012年,发布了轮胎翻新及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行业总产能为35%,占行业总产值的55%。准入企业规模集中度和技术装备水平较高,代表了先进行业,在行业中发挥着引领作用。但产业布局仍有待优化废旧橡胶加工机械设备,规模效应不够突出。尤其是近年来,行业整体技术水平迅速提升,国家在环保、安全等领域的法规标准不断收紧。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行业规范和条件。随着新的具体要求的实施,原有准入条件已不能满足当前行业发展需要,亟待加快修订。
问:修订过程遵循什么原则?
答:此次修订工作是基于适应政府职能新要求和行业发展新形势,立足当前行业特点,充分考虑未来发展趋势,重视市场作用,有效引导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标准化、规模化、高附加值化。方向发展。重点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明确管理导向,将规范性条件确定为指导性文件,鼓励引导,不具有先发制人的强制性行政审批;
二是强化绿色可持续发展要求,着力提升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环保水平,鼓励应用自动化、智能化先进技术和装备,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地方主管部门、行业机构等多方作用,调动企业积极性。
问:修订过程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在修订过程中,我们组织了相关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单位的专家,对轮胎翻新、再生胶及胶粉生产、热裂解等企业进行了广泛调研。对管理制度和技术发展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在此基础上,编制了《规范条件》初稿,多次组织典型企业和行业专家座谈会,征求相关部门、内部司局及相关方的意见,公示完毕。《规范性条件》的最终发布是充分收集各方意见并达成共识的结果。
Q:原来的两个访问条件合并的原因是什么?
答: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废轮胎综合利用产业已形成四大业务板块:废旧轮胎翻新、废轮胎再生胶生产、废轮胎生产胶粉、废轮胎(橡胶)裂解废旧橡胶加工机械设备,形成废旧轮胎中国特色轮胎。轮胎产业链综合利用。结合我国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产业发展实际,为充分体现整个行业的整体性和协调性,我们将原胎翻新和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两个行业准入条件合并为一个行业标准条件用于废旧轮胎综合利用。在相关内容的表达上,不仅突出了针对性,
Q:改版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新变化?
答:与原准入条件和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相比,《规定条件》和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变化主要体现在适用范围、生产规模、技术装备、环保和环保等方面。安全和管理要求。
(一)明确规范性条件的适用范围。将准入条件改为标准条件,突出引导示范作用,明确企业适用范围是建企。轮胎翻新与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标准条件合二为一,体现了行业的完整性。
(二)删除经营规模要求。对产能规模不做量化要求,鼓励企业根据废旧轮胎可回收量和资源特性,调整产能设计、基础投资等,引导行业由重规模向重更加注重内涵式发展和高质量发展。
(3)提高技术工艺和设备要求。针对轮胎翻新、再生胶、热裂解等不同领域,结合产业技术发展现状,细化工艺和设备要求,提出保证产品质量所需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要求推进智能化发展。
(四)强化环保安全要求。增加环保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安全生产管理、应急预案等要求,补充轮胎翻新和废旧轮胎加工的能耗和材料回收处置要求废旧橡胶加工机械设备,收紧热裂解能耗指标,明确企业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开展相关领域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五)提高管理要求。调整企业申报条件和时间,增加企业开展自查和建立年度报告机制等要求,细化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变更管理流程,突出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明确地方工业和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责。
以下为全文
工信部印发《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2020年版)》《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版)》
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标准条件(2020年版)
1. 一般
(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引导废物健康发展轮胎综合利用产业,防治环境污染,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和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条件。(2)本规范条件下的废轮胎综合利用,是指对废轮胎进行加工处理,实现资源化利用。其中包括旧轮胎的翻新、从废轮胎、橡胶粉和热裂解中生产再生橡胶。(3)废旧轮胎翻新是节约资源、实现减胎的首选方法;废旧轮胎资源化利用的主要方法是生产再生胶、胶粉和热裂解。鼓励使用再生橡胶和胶粉作为产品生产的部分或全部原料。(四)鼓励轮胎生产企业开展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五)本规范所称废轮胎综合利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已设立并从事废轮胎加工利用的企业。(六)本规范条件是鼓励和引导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指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二、项目选址及企业布局 (一)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污染防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其结构应符合标准化设计要求。(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划等禁止建设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红色的生态环境保护线,
(3)企业的产能设计应与废旧轮胎的可回收量相适应。(4)企业厂区用地手续合法(租赁合同不少于15年),厂区与生产区面积应与综合利用加工相匹配容量,废旧轮胎存放场地应符合回收管理规定的要求。三、技术、设备与工艺 (一)企业应采用节能、环保、清洁、高效、智能化的新技术、新工艺废旧橡胶加工机械设备,选择自动化效率高、能耗指标合理、密封性好、污染物产生量少、排放,重要的生产设备和辅助设施,安全性高,资源综合利用率高,采用先进的产品质量检测设备。(2)轮胎翻新应建立稳定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企业应配备轮胎悬挂滑轨、数控磨床、数控硫化罐等设备,并使用钉孔检测、轮胎充气压力检测等产品质量检测设备,对产品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三)鼓励企业优先采用政府部门发布的《全国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目录》所列技术装备。废轮胎破碎不宜人工进行。废轮胎破碎、破碎、分级应采用自动化技术和装备,鼓励胶粉生产线应用自动化集中控制。再生胶应采用环保自动化或智能化连续生产设备生产,鼓励应用新型塑化方法进行生产,采用联动设备进行炼制成型。热裂解应采用连续自动化生产设备。(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智能工厂,应用自动化智能设备,逐步实现智能化管理。鼓励应用胶粉生产线自动化集中控制。再生胶应采用环保自动化或智能化连续生产设备生产,鼓励应用新型塑化方法进行生产,采用联动设备进行炼制成型。热裂解应采用连续自动化生产设备。(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智能工厂,应用自动化智能设备,逐步实现智能化管理。鼓励应用胶粉生产线自动化集中控制。再生胶应采用环保自动化或智能化连续生产设备生产,鼓励应用新型塑化方法进行生产,采用联动设备进行炼制成型。热裂解应采用连续自动化生产设备。(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智能工厂,应用自动化智能设备,逐步实现智能化管理。生产中鼓励应用新型塑化方法,采用联动设备进行精炼成型。热裂解应采用连续自动化生产设备。(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智能工厂,应用自动化智能设备,逐步实现智能化管理。生产中鼓励应用新型塑化方法,采用联动设备进行精炼成型。热裂解应采用连续自动化生产设备。(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智能工厂,应用自动化智能设备,逐步实现智能化管理。
4、资源利用和能源消耗 (1)资源利用。对轮胎翻新生产中产生的橡胶屑、废轮胎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废气净化产生的粉尘等二次固体废物,应当建立台账记录制度。建立登记转移备案制度,委托其他企业使用和处置,不得擅自丢弃、倾倒、焚烧、填埋。(2)能耗指标。1、轮胎翻新能耗:预硫化法综合能耗低于15kWh/标准换算棒;成型方式综合能耗低于18千瓦时/标准换算棒。2. 废旧轮胎加工能耗:从整胎破碎开始,再生胶生产综合能耗小于850千瓦时/吨(不含新型塑化设备);胶粉生产综合能耗小于350千瓦时/吨(40目及以上除外);热裂解处理综合能耗小于200千瓦时/吨,其中破碎工艺能耗小于120千瓦时/吨,热裂解工艺能耗小于80千瓦时/吨。五、环境保护 (一)企业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并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技术规范进行环境保护验收。(二)企业应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3)翻新轮胎的修补、打磨、喷胶等作业区域应配备符合《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控制标准》相关控制要求的除尘和废气净化装置,对产生的废气进行回收利用和灰尘。. (四)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核发技术规范,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执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和信息公开要求。1、废旧轮胎破碎粉碎作业区应配备除尘和高效除尘设施,有效减少粉尘排放。2. 再生胶生产应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配备适宜、高效的废气处理设施,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排放达到《废水综合排放标准》,鼓励废水循环利用。3、热裂解设备废气排放应符合《石油化工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严格裂解油、炭黑的利用和处置管理,防止污染转移和二次污染。(5)环境噪声应符合“ (六)企业所在地颁布相关地方排放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七)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本企业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测设备联网,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六)企业所在地颁布相关地方排放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七)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本企业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测设备联网,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废旧橡胶加工机械设备,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七)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本企业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测设备联网,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七)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本企业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测设备联网,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六、产品质量与职业教育 (一)鼓励企业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配备专业的检验检测设备,构建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岗位操作程序、工作流程、岗位职责,做到检验数据完整、可追溯。(二)企业应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3)翻新轮胎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卡车翻新轮胎》、《轿车翻新轮胎》、《航空翻新轮胎》、《建立员工教育档案。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七、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 (一)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和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相关标准,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备和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企业应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三)废轮胎综合利用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企业安全设施在设计、投产、使用前,应当依法审查验收。(四)企业生产环境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危险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五)企业的用工制度应当符合《人民劳动合同法》的规定。s 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八、附则 (一)本标准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2)本规范条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产业政策等发生修改的,按照修改后的规定执行。(三)标准条件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和《废旧轮胎综合利用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2年第32号)同时废止。附则 (一)本标准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2)本规范条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产业政策等发生修改的,按照修改后的规定执行。(三)标准条件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和《废旧轮胎综合利用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2年第32号)同时废止。附则 (一)本标准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2)本规范条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产业政策等发生修改的,按照修改后的规定执行。(三)标准条件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和《废旧轮胎综合利用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2年第32号)同时废止。(2)本规范条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产业政策等发生修改的,按照修改后的规定执行。(三)标准条件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和《废旧轮胎综合利用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2年第32号)同时废止。(2)本规范条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产业政策等发生修改的,按照修改后的规定执行。(三)标准条件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和《废旧轮胎综合利用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2年第32号)同时废止。
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版)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产业健康发展,提高行业发展水平,根据《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产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废轮胎综合利用企业。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规定》的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协助管理公告,企业自愿申请。二、申请与验证 第四条 申请公告《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建成投产一年或者更多; (二)符合《监管条件》的要求。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企业,可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并如实填写《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以下简称《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简称“应用程序”),见附录1)。第六条 同一企业法人在不同地址有多个工厂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必须分别填写《申请表》,并在申请公告时同时提交。第七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第四条、第五条的有关要求,核实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信息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例》要求的企业进行申请。材料和审计意见应当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审核及公示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确定符合《标准》的企业名单。条件”。同一企业法人拥有的位于不同地址的多个工厂或生产车间,必须均符合第四条、第五条的相关要求,方可纳入符合《规定》的企业名单。第九条 经审查符合“达标条件”的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予以公示。对于公示期内有异议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进一步核查有关情况;对无异议的企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公告。四、监督管理 第十条公告 企业应当按照《条例》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通过省级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上一年度的“三废”每年 3 月 31 日之前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轮胎综合利用行业标准情况实施及企业发展报告》(以下简称《年报》,见附件二)。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公布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每年4月30日前将监督检查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各界对企业进行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申请公告的企业或者已经公告的企业不符合《规定》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投诉或者举报。
第十三条 公告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名称、经营范围等与《条例》有关的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告。同时,整改升级应在一年内完成,并补充必要的证明材料。工信部审核验收意见,对仍符合“标准条件”的予以公示。第十四条 被公示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从公示名单中删除: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交的有关材料弄虚作假的;(三)拒绝进行年度自查,不提交《年度报告》的;(四)不能保持符合《条例》要求的;(五)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六)关停、停产、停产一年(含)以上的;(七)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重大生产安全或者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因违反规定被撤销的公告公司,整改满2年后,可以重新申请公告。对拟撤回公告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提前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知,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第十五条 国家或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条例》制定相应的配套监管措施,企业公告可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参考。五、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2013年3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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